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883號聲請人 林中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總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明確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8,490元,2張本票總額為新台幣38,550元,如已償還部分金額,釋明各本票應給付之金額)。
二、相對人蔡總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