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42號聲請人 李睿桀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9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7年10月18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無。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壹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麗芬,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陳麗芬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0元,並簽發本票、借款合約書各一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日期為民國107年10月19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合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因查無此人而退回,惟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北屯區│平田││467│5,805│100000分之29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228│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商業用│地下層:5,000.68││10000分之││││田段467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5,000.68││20│││├───────┤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平│層數:8層│││││││興街162號地下││││││││室│││││├─┼──┼───────┼────────┼────────┼─────┼─────┤│2│1319│臺中市北屯區平│主要用途:住家用│三層:72.42│陽台:5.19│全部││││田段467地號│主要建材:鋼筋混│合計:72.42│花台:0.49││││├───────┤凝土造│││││││臺中市北屯區興│層數:8層│││││││安路二段45號3││││││││樓│││││││├───────┴────────┴────────┴─────┴─────┤│││共有部分:平田段1572建號,面積:2,539.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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