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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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收案件(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五號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乙案,被告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係被告甲○○所有且係供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已據被告 陳明 在卷,而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據本院核閱卷附扣押物品清單、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前述緩起訴處分書正本等屬實,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遊戲軟體名稱│單位│數量│├──┼──────────────┼───┼────┤│1│三國無雙│片│1│├──┼──────────────┼───┼────┤│2│鬼武者│片│2│├──┼──────────────┼───┼────┤│3│未來戰士│片│1│├──┼──────────────┼───┼────┤│4│武刃術│片│1│├──┼──────────────┼───┼────┤│5│魔戒:雙城奇謀│片│1│├──┼──────────────┼───┼────┤│6│忍│片│1│├──┼──────────────┼───┼────┤│7│越南大作戰3│片│1│├──┼──────────────┼───┼────┤│8│天珠三│片│1│├──┼──────────────┼───┼────┤│9│駭客任務│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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