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