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原告 劉芷均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被告 江啟彰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