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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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9號原告 許文城 訴訟代理人 周弘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福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 劉福琳 之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提出被告劉福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劉福琳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