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88號再審聲請人 古文寧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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