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王敏雄 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高聿艷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宗雨潔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宛芸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毓璟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蔡宛芸相對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侯名行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敏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確定證明書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周子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