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提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提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 程坤景 逮捕拘禁人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殺人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程坤景獨自飲酒時遭不詳人士圍住而剝奪人身自由,員警執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一、經法院逮捕、拘禁;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1項、第5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據此,向法院聲請提審之要件,應以聲請人聲請時,受聲請提審之對象係在受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之狀態下,或其並非依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為前提,否則即與前述提審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應由受理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下稱聲請人)程坤景前因殺人案件,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經法院裁定羈押;該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3178號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處聲請人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8年,經上訴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亦自107年10月18日起羈押及延長羈押迄今,並甫於109年1月16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自109年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情,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暨裁定在卷可憑,足見聲請人目前仍屬因法院裁定而羈押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人既係因法院之裁定而予以羈押,並非於聲請時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已與提審法第1條第1項所定之提審要件不符;又其既係羈押中,顯係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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