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7號原告 蔡佩修
蔡佩窈 蔡佩玲 蔡佩珍 丁春鳳 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 蔡佩哲
張秀禎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中一、原告起訴主張:(三)第十六行(即原判決第四頁第一行)中關於「被告 許馨予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秀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前揭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