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75號上訴人 林淑媚
康春 和被上訴人 洪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倘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16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於書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經本院於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並由上訴人等於108年11月21日收受,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