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鉅茂精密有限公司、 林樹梅 、 林長炳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鉅茂精密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7,202元,應繳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