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戴菀辰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6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62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李淑惠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何旭苓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告訴代理人戴菀辰被告甲○○○調解委員何旭苓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肆萬元(含強制保險金),其給付方法為:應於民國97年9月7日前全數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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