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隆程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發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被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廖述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371,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9,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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