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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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原告甲○○
乙○○兼訴訟代理人丑○○複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丁○○
戊○○丙○○壬○○子○○寅○○癸○○辰○○卯○○庚○○辛○○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元(按桃園縣○○鎮○○段第六O五之二、三、四、五、七及十三地號等六筆土地之面積依序為三千一百六十一平方公尺、三百六十八平方公尺、一千四百零三平方公尺、二百十六平方公尺、五千八百八十一平方公尺、三平方公尺,而原告等三人就坐落於上開第六O五之三、四、五、七及十三地號等五筆土地持分合計為十五分之十,至原告乙○○、甲○○就同段第六O五之二地號土地持分合計為十五分之七,又上開六筆土地九十六年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二千一百元,依此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一千四百十一萬七千一百八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