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芬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淑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扣案於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1號)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復因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法院裁定應受強制戒治處分,嗣於112年8月7日停止處分之執行而停止戒治,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37至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並經本院核閱卷證屬實。又於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41號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中,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可憑(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391號卷第147頁),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附表:
扣案物成份備註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1.0125公克,淨重0.782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