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30號、112年度執字第7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振元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期之民國111年9月8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至受刑人固以書面向本院陳述:希望等全部案件審理判決完成,在一次聲請數罪併罰之刑等語,然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是受刑人此部分意見之陳述,礙難准許,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聲請書附表漏載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0年1月9日111年3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12時40分止111年3月8日5時28分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277號111年度偵字第15631、2015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09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39號111年度訴字第99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7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2日112年2月2日112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簡字第439號111年度訴字第994號112年度審訴字第147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8日112年3月14日112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66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821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94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①有期徒刑8月②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①111年6月26日②111年7月5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355、4452、53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436、1525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436、1525號確定日期112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5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