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仁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104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仁玗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104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分別淨重0.026公克、0.4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1017公克)、注射針筒2支、吸食器1組,經送驗檢出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104號及112年度毒偵字第2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佐,核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毀,合於前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另其中包裝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連同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另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
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是此部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此部分未經送驗檢出含有毒品成分,聲請人認屬違禁物,應有誤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泳儐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扣案日期)鑑定結果(鑑定報告及卷證頁碼)應否沒收銷毀或沒收(理由)1米黃色粉末1包(111年2月11日)驗前淨重0.02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111毒偵1426卷第143頁)沒收銷燬(違禁物)2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111年7月12日)驗前淨重0.4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臺中地檢111核交3028卷第35頁)沒收銷燬(違禁物)3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111年12月27日)驗前淨重1.101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112毒偵426卷第51頁)沒收銷燬(違禁物)4注射針筒1支(111年7月12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見臺中地檢111核交3028卷第31頁)沒收銷燬(違禁物)5吸食器1組(111年7月12日)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見臺中地檢111核交3028卷第31頁)沒收銷燬(違禁物)6注射針筒1支(111年12月27日)未送驗沒收(供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7吸食器1組(111年12月27日)未送驗不沒收(本案未經聲請人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