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字第1145號上訴人 王柏翔 訴訟代理人 鄧文宇 律師
林敬哲 律師被上訴人中悅上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啟源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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