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644號上訴人 吳欣庭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被上訴人 趙克推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複代理人 方志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邱琦
法官高明德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書記官郭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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