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志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14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趙志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22%│││153108││7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趙志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37%│││198173││7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趙志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37%│││671891││7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趙志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2%│││125576││7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趙志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37%│││372663││7月04日││計算之利息│││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趙志楊於民國100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15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3日止累計155,965元正未給付,其中153,108元為本金;2,073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志楊於民國101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3日止累計203,427元正未給付,其中198,173元為本金;4,55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趙志楊於民國101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8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06年12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3日止累計683,314元正未給付,其中671,891元為本金;10,639元為利息;7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趙志楊於民國100年0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1月26日起至民國105年0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2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3日止累計128,103元正未給付,其中125,576元為本金;1,927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趙志楊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7月03日止累計379,177元正未給付,其中372,663元為本金;5,81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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