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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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76號聲請人 彭宣睿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手機(型號:HTCONEX+;門號:0000000000號)經本院以102年度聲搜字第463號案件扣押在案,因該物無扣押之必要,聲請發還該扣押物等語。
二、查聲請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聲請搜索,經本院核發102年度聲搜字第463號搜索票,於民國102年2月21日扣得上揭手機,此經本院調取卷案查明,然聲請人上開遭扣押物品,因本案尚在偵查中,經本院審酌全案進行狀況,認尚有留存之必要,是聲請人上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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