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富恭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林宗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王富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王富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7月2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