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33號聲請人 陳邱貴花
邱貴娣 邱貴美 邱貴滿 邱振權 邱貴全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有聲請人親自簽名或有與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相符之蓋印之聲請狀。
三、被繼承人 邱貴蘭 之父母 邱肇英 、 邱黃榮妹 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