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34號原告 賀慈惠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財政部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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