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2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7號,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3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以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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