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84號聲請人 黃美曰 上列聲請人黃美曰因與相對人 柯景村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美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中請求自到期日起計息,惟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故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相對人柯景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