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29號聲請人 廖金賜 相對人 廖孟焄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15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即各1/2)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應負擔│5,230元│計算式:││之訴訟費用額││10,460/2=5,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