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耀明 上列聲請人與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狀載釋明文件,聲請人係於民國109年3月16日離職,何以於聲請狀之請求事實欄陳明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2月份至109年4月份之工資。該陳述如有誤繕,請具狀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