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5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黃淑慧 債務人 張境虔 債務人 張秋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七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七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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