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石麗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利息利率與帳務明細表所載之15.68不符,請釋明,並提出逾期時,貴行「定儲利率指數Ⅱ」為何。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