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1日前一週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犯行為時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3款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8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8
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6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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