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德勝選任辯護人邵良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9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高德勝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德勝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本院前開裁定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許泰誠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