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婚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398號反請求原告 陳俊源 反請求被告 林芷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查反請求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判准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二項請求離婚損害20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800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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