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順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俊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