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簡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湖簡字第706號
原   告 聯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
參與經營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契約第21條已約
定:「如有爭議時先由臺北市計程車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處,
倘調處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
管轄法院。」,有該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
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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