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號聲請人 李宗哲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選任辯護人 李國禎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宗哲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不無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本案業已辯論終結,命其具保,並限制其出境、出海,已可達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准被告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