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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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231號債權人 李呂業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江秀娃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逾期未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所提出之借據所載,債務人雖原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惟因其無力償還,故已另向第三人 呂碧真 借款940,000元代以償還該筆債務,且該借據亦係債務人簽立予第三人呂碧真,核與債權人無涉,故其自不得僅據此即得主張債務人應對其負清償責任。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