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986號債權人 吳金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玉蘭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如欠缺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復為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執有債務人吳玉蘭簽發之本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請求對伊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所提出之本票之發票日僅記載年月,而未記載日,則此本票之發票日期,已屬無從確定,依前開說明,此本票即屬無效。從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