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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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並減得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賭博、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6月,詳如附表所示,並各經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2月、3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月娥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賭博│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月初至95.01.17│95.04.1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速偵字第│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3813││年度案號│45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49號│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6.05│96.04.2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上字第49號│96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判決確定│95.06.05│96.04.0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賭博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96.08.06基隆地院96聲減字│96.08.06基隆地院96聲減字│││第989號裁定減刑│第989號裁定減刑│├──────────┼────────────┼────────────┤│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1599│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29│││號│號│││96年度減執更字第1351號│96年度減執更字第1351號│└──────────┴────────────┴────────────┘┌──────────┬────────────┬────────────┐│編號│3││├──────────┼────────────┼────────────┤│罪名│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01.17至95.02.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1030│││年度案號│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11││├───┼──────┼────────────┼────────────┤││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57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16││││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68條賭博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96.08.29基隆地院96聲減字││││第1446號裁定減刑││├──────────┼────────────┼────────────┤│備註│96年度執字第1957號││││96年度減執更字第16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