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90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7日上午9時3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 陸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放款歷史交易
明細查詢表及交易紀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