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58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樓之8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58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7日上午9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
表及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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