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鴻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鴻奇 上原告與被告 謝永坤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852,950元、訴之聲明上載「被告應給付原告5,853,450元…」、事實及理由上載「合計積欠原告工程款共5,852,950元…」,前後金額不一,應補正本件請求之金額究竟為何。惟訴訟標的金額不論為5,852,950元或5,853,4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均為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請求之金額數,逾期不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