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家財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
10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 許完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念慈 間聲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6,138,029元,說明如下:⒈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案件,綜合其聲明意旨,應係請求廢棄逾16,480,051元部分之金額及駁回該廢棄部分之訴,故上訴利益應為3,615,529元(計算式:20,095,580元-16,480,051元)。⒉108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案件:22,522,500元),應徵收二審上訴裁判費用363,048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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