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鈴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3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文鈴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10行補充更正為「嗣於翌日(11日)7時50分許,警方因偵辦另案 洪志勇 涉嫌妨害秩序案件,而至上址執行拘提,因廖文鈴適在現場而為警盤查,經徵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於檢驗結果明確前,承認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復於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部分補充「勘察採證同意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廖文鈴(下稱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追訴,應屬適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員警尚未知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前,即主動於警詢向員警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再者,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是其明知國家禁絕毒品之法令,竟仍不知悛悔,再為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益徵被告未能堅定遠離毒品之決心,所為實有不該;惟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究非直接,其犯罪心態亦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鄒秀珍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3181號被告廖文鈴(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文鈴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詎其猶未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之111年7月10日凌晨2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6樓之1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點火加熱,吸食燃燒後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7月11日10時15分許,經徵得廖文鈴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廖文鈴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液相層析質譜儀法(LC/MS/MS)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有111年8月3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L0-000-000號)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九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冊(檢體編號:L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檢察官尤彥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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