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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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法律適用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