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1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