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665號原告丙○○原告甲○○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訴請被告履行協議,清償墊款及給付違約金,而兩造約定:如因協議書發生糾紛,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協議書」影本2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