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15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四一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增加「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圖」、「照片」外,其餘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莊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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