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8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聲字第1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附表受刑人甲○○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轉讓第│條例(持有第│││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一級毒品)│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有期徒刑4月│││││月││├────────┼──────┼──────┼──────┼──────┤│犯罪日期│98.2.23│98.2.23│97.11.19│98.2.25│├────────┼──────┼──────┼──────┼──────┤│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59│毒偵字第459│偵字第3544號│偵字第3544號│││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8年審訴字第│98年審訴字第│99年上訴字第│99年上訴字第││事實審││496號│496號│410號│410號││├────┼──────┼──────┼──────┼──────┤││判決日期│98.7.14│98.7.14│99.7.6│99.7.6││││││││├───┼────┼──────┼──────┼──────┼──────┤││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8年審訴字第│98年審訴字第│99年上訴字第│99年上訴字第││判決││496號│496號│410號│410號││├────┼──────┼──────┼──────┼──────┤││判決│98.8.14│98.8.14│99.7.26│99.7.6│││確定日期│││││└───┴────┴──────┴──────┴──────┴──────┘